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YY等三人申请再审称,
其在一审审理中自愿补偿刘QY、刘WT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万元,是以确认刘HY、濮B、濮XE、刘QY、刘WT不属于系争房屋安置对象,且上述人员不再主张分配三套产权调换房屋并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为前提的,二审法院未征求其意见即又判令其给予刘HY一套产权调换房屋,系剥夺其辩论权利。其当初同意刘HY、濮B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是为解决濮B回沪就学问题,刘HY亦向其承诺不享受系争房屋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刘HY不存在居住困难情形,故二审法院以刘HY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系因房屋面积小等因素,继而确认刘HY可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利益,认定事实错误。其在二审判决后找到的刘HY书写的承诺书,可以证明刘HY之前已放弃系争房屋征收利益。
高院经审查认为,
案例来源:(2019)沪民申155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先前分享过案例(2020)沪民申1333号,报户口时放弃房屋利益,动迁时再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法院不支持再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却是一个几乎类似,却因为一个细节不同,而导致结果不同的案件,本案与上述案件就一个区别点,上述案件承诺放弃房屋利益,而本案却是将房屋利益赠与他人。最终,赠与一方却分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这为何区别那么大呢?
这就要说到赠与的法律性质,赠与在赠与完成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承诺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
本案另一个关注点就是,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居住困难情况,法院也认定其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仅报户口,没有实际居住,大部分情况应该不分动迁蛋糕,后续我的分享中有不止一个案例,在此情况法院不支持分动迁蛋糕的案例。甚至更进一步,报出生而不仅仅为读书报户口,上海高院(与本案同一法院)也是没有支持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但本案却判决分动迁蛋糕,只能说对于没有实际居住,但可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特殊情况,法官确属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