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动迁的朋友都遇上不止一次动拆迁,这时候就有人说,你动迁过,所以没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了。这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当然是没有的,请看以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
案例来源:(2019)沪民申1745号共有物分割纠纷
申请人李某君等三人申请再审称,
李某君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李X、李Y是合法同住人,李某君等三人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系争房屋的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李某君等三人所有。涉案证据证明李X锁等五人均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不属于居住困难,也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不应享受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被申请人李X锁、李XX、李XY、沈Z提交意见称,
李X锁、李X威、李X成、沈Y从未同意李某君变更为系争房屋承租人,亦无证据证明该变更的合法性;系争房屋租金的约定就是对该房屋处置的约定,子女平分系争房屋动迁款符合一般财产处理方法,请求驳回李某君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高院经审查认为,
系争房屋自2005年起即出租他人直至动迁,各方当事人虽系在册户籍人员,但均居住至各自名下的他处房屋,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除承租人杨X外均已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由于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变更租赁户名资料,李X锁等五人对是否签字同意提出异议致变更李某君为系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性存疑。二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来源、居住情况、各方是否享受过一定的福利分房及多年对系争房屋出租利益分割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李X锁、李X威、李X成分别分得系争房屋相应征收补偿款,并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十分典型,父母的租赁房,子女有几人享受过动迁福利,有几个没享受过,没享受过的主张享受过福利的不能分动迁蛋糕。享受过动迁福利的也不同意,只能诉讼。
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下家庭内部主张享受过的适当少分,而不是不分,往往才能达成一致,皆大欢喜。各方按照可能诉讼结果,制定分配方案,享受实惠。
这样不仅还能维持家庭内部情谊,同时各方可以免去诉讼大量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诉讼费成本及律师费成本,尤其是诉讼费与律师费,与其让外人赚取这部分钱,不如肉烂在锅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