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1、郭某某、董某2申请再审称,
1、被申请人不是被征收公房的同住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一审中主张的系争公房的征收利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实细则》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现已查明,被申请人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就此可以否定其作为同住人身份。在本案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已经充分举证证明被申请人他处有房,且已经享受过动迁福利分房。据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被申请人不能被认定为本案系争
高院经审查认为,
另根据《购房产权人确认书》中表明,美平路1402室房屋产权人为董1、郭某某、董某2、曹某四人,并有董1、郭某某、董某2、曹某签字、捺印,就此可以认定此确认书是当时四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董1、郭某某等与曹某分家析产纠纷(2020)沪民申1544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看过杨律师以前分享案例的朋友估计有看标题就猜出大概的吧。法彦有谓,民有所约,视同法律。前面分享过案例,为报户口,承诺自愿放弃房屋权益的,动迁时就不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了。以前分享过案例唐家三少、我爱吃西红柿与唐X玲、范X洁等共有纠纷(2020)沪民申1333号,先前承诺放弃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事后反悔索要的,法院不予支持。回归本案,对于非安置对象,签署协议确认其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一样也是不能事后反悔,以其并非安置对象,不予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这并非动拆迁的法律问题,而是合同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