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GH等三人申请再审称,
CGA夫妇已享受过福利分房,CMJ他处有房,且长期未在本市江西南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居住,不属于该房屋同住人,故不应参与本案征收利益的分割;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的分割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程序违法。
高院经审查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CGA的户籍对被征收房屋的来源有贡献,曾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虽其妻Z小紫珍获得过福利分房,但居住面积仅为15.60平方米;CMJ在被征收房屋内报出生,且实际居住过,CMJ婚后居住的龙州路房屋是其丈夫的婚前财产,与其无关,且CGA一家系为了解决家庭矛盾而搬离被征收房屋。原审法院根据对被征收房屋来源的贡献大小、房屋居住等情况综合考虑,确认CGA、CMJ可以参与征收补偿款中相关费用的分割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2764号
杨钦仁律师评价,
长期不居住原则上是不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但本案是能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一例。
司法实务中,以下特殊情况,虽然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也可以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因结婚、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对于如何理解“出生”,杨律师后续还有案例进行分享,说明司法实务中法院如何理解“出生”,仅报出生不能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
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
本案正好满足第三项情况,也是法院自由裁量权最大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