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经审查认为,
袁WH户籍随YZ小紫及屠惠敏于幼年时即迁入,并居于系争房屋;于结婚后离开系争房屋,离婚后复回系争房屋居住。二审法院认定袁WH符合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标准,较为合理。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袁WH的签字、盖章系YZ小紫代签,二审中YZ小紫又明确表示购房事宜无需告知袁WH。因此,因无证据证明袁WH同意YZ小紫购买系争房屋,二审法院对袁WH要求确认《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恢复到原公有住房承租状态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YZ小紫与袁WH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9)沪民申868号
杨钦仁律师评析,
典型的公租房的承租一方,在其他同住人没同意或故意认为其不是同住人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名购买房屋产权。行为被发现后,其他同住人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是高院案例,是此类案件能遇上的最高级别的法院,所以,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