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杨钦仁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别着急,公租房的承租一方,私自购买房屋产权,其他人如何维权?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高院经审查认为,

袁WH户籍随YZ小紫及屠惠敏于幼年时即迁入,并居于系争房屋;于结婚后离开系争房屋,离婚后复回系争房屋居住。二审法院认定袁WH符合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标准,较为合理。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袁WH的签字、盖章系YZ小紫代签,二审中YZ小紫又明确表示购房事宜无需告知袁WH。因此,因无证据证明袁WH同意YZ小紫购买系争房屋,二审法院对袁WH要求确认《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恢复到原公有住房承租状态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YZ小紫与袁WH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9)沪民申868号


杨钦仁律师评析,

典型的公租房的承租一方,在其他同住人没同意或故意认为其不是同住人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名购买房屋产权。行为被发现后,其他同住人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是高院案例,是此类案件能遇上的最高级别的法院,所以,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