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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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胜诉----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对方仍需支付货款XXX元及利息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
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石门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陕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根据生产需求陆续从原告合肥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模具,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模具采购合同及模具订单,其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30%,发货前支付提货款30%,连续无故障运行72小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验收款3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在产品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支付,质保期至产品验收之日起为一年。现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曾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三份,内容载明:原告同意分别将2016年5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69600元、XXX元、544000元的3%以折扣形式让利给被告作为付款条件,被告将折扣后的货款358512元、XXX元、527680元支付给原告,付款方式为电汇。2019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了货款扣除协议,内容载明:被告委托

原告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加工的两半模具,因模具本身铸造原因(新模具使用一到两年后,模具表面产生修补铸造缺陷的补丁痕迹)从20181XXXX9121所产生的模具修理费用索赔款共计6384元,经双方确认在剩余货款中扣除。期间,双方对模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多次进行了联系并维修。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XXX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提起了反诉,原告认可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XXX元,并同意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各持已见,本案调解不立。

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XX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XX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XXX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

二、驳回原告合肥XX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陕西XX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88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合肥XX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89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22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反诉受理费11929元,被告陕西XX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陕西XX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称,一、被上诉人供应的28付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对该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未予认定明显不当。二、被上诉人供应的模具具有铸造缺陷,存在质量问题,给上诉人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构成违约。双方合同中约定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模具订单中并未约定违约金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398000元应予支持。三、被上诉人未履行修复责任,上诉人

主张维修责任,一审法院以双方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过,请求支付维修费用缺乏依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求,明显与事实不符。双方对质保期顺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用14400元应予支持。四、被上诉人交付的28付模具存在铸造缺陷,且经反复维修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17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亦由被上诉人承担。

合肥XX公司答辩称:

一、关于上诉人所称合肥大道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的28付模具存在质量问题不属实,上诉人已经使用模具5年以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二、上诉人要求退款退货、违约金、维修费用、减少价款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合肥XX公司也无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上述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案涉产品的质保期为1年,陕西XX公司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28付模具最迟于2015年4月到货。其虽在一审提交相关电子邮件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向对方提出质量异议,但是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公司并未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货款,而是陆续支付货款。

特别是在2019年12月双方达成的《货款扣除协议》来看,明确载明该批模具修理费用从剩余货款中扣除,意即同意支付剩余货款。故陕西XX公司以质量问题拒付或减少剩余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问题。从2020年4月21日形成的《会议纪要》上可以看出,2016年年底,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发现模具出现问题,此时,1年质保期已经超过,双方协商结果为由合肥XX公司分批进行修复,修复后质保期1年,存在质量问题继续修复。由此可见,在质保期超过后,陕西XX公司与合肥XX公司协商以继续修复方式解决产品问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公司现主张退款退货、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及修理费用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45元,陕西XX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