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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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货款XXX元及利息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陕西XX律师。

原告合肥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陕西XX公司提起了反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合肥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陕西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XX公司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货款XXX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9696元),暂合计为XXX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被告指定的模具及配件,双方签订了多份模具订单及模具采购合同,后原告按约定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原告货款XXX.61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

因原告提供的轮胎模具存在质量缺陷,被告未全额支付款项系履行不安抗辩权。因原告交付的28付模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已经构成违约,且经反复维修仍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给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应承担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

被告陕西XX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原告将28付模具全部拉回并退还被告货款XXX元;

2.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98000元;

3.原告向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4400元;

4.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根据生产需求陆续从原告处购买模具,双方签订了多份半钢模具采购合同及模具订单。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承揽加工并交付的28付两半模具出现铸造缺陷,无法使用,经双方反复沟通,原告均无法对问题模具进行修复,后亦不予配合修复工作,被告遂找第三方对问题模具进行维修,产生费用共计14400元。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退回模具并退还货款,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提起反诉。

原告合肥XX公司辩称:

原告交付的产品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截止至被告提起反诉时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即使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原告也并没有违约行为,且在原告提出的产品质保期间,被告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期所主张的违约金不应支持。被告主张的维修费用与原告无关,原告不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初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陕西XX公司根据生产需求陆续从原告合肥XX公司购买模具,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模具采购合同及模具订单,其中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30%,发货前支付提货款30%,连续无故障运行72小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验收款3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在产品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支付,质保期至产品验收之日起为一年。现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曾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三份,内容载明:原告同意分别将2016年5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69600元、XXX元、544000元的3%以折扣形式让利给被告作为付款条件,被告将折扣后的货款358512元、XXX元、527680元支付给原告,付款方式为电汇。2019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了货款扣除协议,内容载明:被告委托原告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加工的两半模具,因模具本身铸造原因(新模具使用一到两年后,模具表面产生修补铸造缺陷的补丁痕迹)从2018.12.1-2019.12.1所产生的模具修理费用索赔款共计6384元,经双方确认在剩余货款中扣除。期间,双方对模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多次进行了联系并维修。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XXX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提起了反诉,原告认可被告欠付货款金额为XXX元,并同意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模具采购合同、模具订单、发货清单、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律师函、回函、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扣除协议、质量索赔单、货款支付协议、应付款金额明细表、往来邮件、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物资出门申请单、公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模具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XXX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主张原告将28付模具全部拉回并退还货款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违约金一节,因双方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模具订单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维修费用一节,因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况且,2019年12月26日双方已对所产生的模具修理费用索赔款达成了货款扣除协议,2020年4月21日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并未提及修复费用的承担,该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从2016年底开始,原告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承揽加工并交付的28付两半模具,花纹胎肩位置暴露出补丁痕迹,影响轮胎外观品质。故,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支付维修费用一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XX公司支付原告合肥XX公司货款XXX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XXX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合肥XX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陕西XX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88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合肥XX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89元;由被告陕西XX公司负担22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反诉受理费11929元,被告陕西XX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