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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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3094元及其利息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846人看过 举报

2021-02-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林XX,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903222XM。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许X,男,汉族,1962年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李X、林XX诉被告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合肥XX公司)、许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林XX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合肥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林XX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309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22155元),上述本息暂合计为235249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合肥XX公司承建了桐城XX公司“XXX”工程,被告许X挂靠被告合肥XX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且无相应资质。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了《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XXX”2#、3#、5#楼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要求进行了施工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项未给付。经结算,被告出具了《班组工程量确认单》,载明了原告实际工程量和应给付的款项。截至2016年1月25日,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13094元。综上所述,二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合肥XX公司辩称:

一、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并且生效文书(2018)皖08民辖终号已裁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基于劳务合同,原告无权向非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本案劳务合同的主体发生在原告与案外人李XX之间,因而李XX为原告劳务的分包人,李XX是案件被告;

三、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中,合肥XX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许X,许X只承建了部分工程。不存在挂靠关系,同时本案是劳务合同,许X已经将涉案工程进行了层层分包,合肥XX公司对许X将工程交给李XX以及李XX分包给原告的情况并不清楚,本案原告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合肥XX公司主张权利。因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请求。

律师意见:

关于合肥XX公司与许X之间关系及许X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5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肥XX公司承包了桐城XX公司“XXX”一期工程1、2、3、5栋商业土建工程并分包给许X施工,许X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挂靠合肥XX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许X与合肥XX公司是一种挂靠与被挂靠关系。

本案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及其他案涉证据,可以认定,许X挂靠合肥XX公司,借用该公司资质对桐城XX公司“XXX”工程案涉项目组织施工,许X系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林XX与合肥XX公司桐城“XXX”项目部签订《项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后,李X、林XX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钢筋绑扎、加工等工程,许X理应按双方工程量确认单支付李X、林XX剩余工程款213094元。至于该工程款利息,双方工程量确认单明确此款在2016年春节后甲方审计后付清(8月份),故该部利息应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关于合肥XX公司是否对许X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挂靠”、“借用资质”的行为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合肥XX公司应对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许X向李X、林XX应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

一、许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林XX工程款213094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合肥XX公司对上述(一)项判决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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