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
徐婕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3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合肥专职律师
1351566344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原告追回租金17045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1349人看过 举报

2020-12-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古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8454291Y。

法定代表人:叶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吴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场地逾期租金187868元,中央空调分摊费、水电费31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滞纳金(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2196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352元),以上共计27402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了《专柜合同》,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天润阳光购物广场商户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内蒙门面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合同约定了租赁区域、租金、租赁期限、解除合同等条款。另外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对被告在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的租金给予了一定的优惠,2016年1月8日后以原合同为准。

原告代理人意见: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等,擅自于2018年9月离场。

原告催告后,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依法应该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并承担违约金和滞纳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XX公司与吴XX签订的《专柜合同》、《禾润购物广场商铺租赁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XX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吴XX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现其已拖欠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180458.6元,扣除保证金10000元后,尚欠租金170458.6元,此款吴XX理应立即支付。

XX公司主张租金应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但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吴XX也已于合同到期前搬离案涉房屋,XX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的租金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XX公司主张水电费318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另XX公司放弃对中央空调分摊费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吴XX拖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标准过高,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XX公司自行调整为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亦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XX公司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该主张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擅自转租等违约情形不符,且与滞纳金系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行使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件判决: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XX公司支付租金170458.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70458.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合肥XX公司负担948元、被告吴XX负担17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1340120********67 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