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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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条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325人看过 举报

2020-10-0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闫XX,男,汉族,1942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袁XX诉被告闫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袁XX及委托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X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88516元。以上暂合计为9885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许XX和安徽XX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08年4月18曰至2015年7月9日陆续向原告借款80万元,原告也按约定分别出借了借款。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借贷事实,被告闫XX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为上述借款进行连带保证。经原告催耍,借款人和被告均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晰明确,被告的担保行为合法有效,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闫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闫XX系袁XX舅舅。经闫XX介绍,其战友许XX与袁XX经口头协商达成借款协议,袁XX自2008年4月18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陆续向许XX及安徽XX公司出借人民币80万元整,许XX及安徽XX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许XX于2015年7月9日分别向袁XX出具借条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借到袁XX现金70万元、10万元。被告闫XX作为担保人在两份借条上签字。2018年5月9日,原告通过XXX向许XX及安徽XX公司发出《催款函》。同日,袁XX在新安晚报上刊登催款函,主要内容为:许XX、安徽XX公司恒生信息公司在接到本函5日内偿还借款80万元。此后,因许XX未偿还借款,被告闫XX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凭证、交易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因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借条》通常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因借贷等关系进行的清算所形成的债权凭证,是债权人据此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依据,闫XX在许XX出具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应当明晓其法律后果,现原告据此主张债权,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应当以《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80万元为凭。由于借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闫XX应按约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未及时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由于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故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XX借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闫XX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婕律师,女,汉族,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企事业单位法务工作经验和律师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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