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代理原告韩某某诉请:2011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部分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1月18日,双方经结算后签订《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汇总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881043.83元。2012年6月10日,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后期付款情况以及尚欠559468元未支付的事实。2012年6月18日,被告一的关联企业另一公司出具《收据》,承诺以其开发的某房屋抵付欠款。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或房屋过户义务,故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请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559468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过庭审调查,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一、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韩子明工程款559468元及逾期利息(以5594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二对上列欠款在开具承诺抵销的559468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律师点评:本案能大获全胜的基本在于在律师的提醒下,原告能保全好证据如收据、对账单、汇总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徐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