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被告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委托本律师参加诉讼。
本律师受被告委托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前本律师与委托人多次商议并定下答辩方向,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过,经本律师开庭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等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代理效果达到当事人的满意。
徐婕律师
发布者:徐婕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8日 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被告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委托本律师参加诉讼。
本律师受被告委托出席了庭审,在庭审过程前本律师与委托人多次商议并定下答辩方向,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过,经本律师开庭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等法庭调查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本案的代理效果达到当事人的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