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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与侵权问题

发布者:王先平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14时41分 | 已阅读: 411 | 举报

发起人(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当公司成立后,合同的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责任;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的。若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

  发起人(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当公司成立后,合同的相对人可以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该公司承担责任;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可以不承担合同责任的。若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担;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