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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爱你还真不是很容易的事

发布者:王先平 时间:2015年10月20日 19时38分 | 已阅读: 942 | 举报

前段时间李天一案子北京律协启动调查程序,调查那一批恶意炒作的律师后,作为一个在边远地区执业的同行,我深感欣慰,因为,律师行业要发展,律师必须自律,只有自律,唯有自律,律师才能被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才能让整个行业被社会认同,整个行业才会兴旺。但是,昨天上微博后突然发现,北京律协居然制定了这么一个玩意,即《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九号规范执业指引》八“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

前段时间李天一案子北京律协启动调查程序,调查那一批恶意炒作的律师后,作为一个在边远地区执业的同行,我深感欣慰,因为,律师行业要发展,律师必须自律,只有自律,唯有自律,律师才能被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才能让整个行业被社会认同,整个行业才会兴旺。

但是,昨天上微博后突然发现,北京律协居然制定了这么一个玩意,即《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第九号规范执业指引》八“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这引起了各地广大律师同行的群体攻击。此时的我也是百感交集,不得不说,北京律协,你为何自废武功,难道你要炼葵花宝典吗?你要自宫吗?这原来就是江湖上传说的“要想成功,必先自宫吗?”理性的说,北京律协这次又真的矫枉过正了,这是典型的自废武功的愚蠢行为,律师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律师的基本功夫就是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讲事实、讲道理。律师利用微信、微博、QQ与社会交流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工作方式而已。微信、微博、QQ是互联网时代的一个产物,到目前为止,很多贪污贿赂案件、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件均是该工具的充分运用才给与发现和纠正的,律师利用该工具肯定是律师的功力就增强了。很遗憾,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在掌握信息明显不对等的今天,北京律协非要逆历史的潮流,自愿废除自己的武功,硬要练不可能实现的,虚拟的“葵花宝典” 这不是闹笑话的事情吗?下面笔者就北京律协出台该指引做出一些分析与同行商榷。

第一、该指引的出台显然是违背宪法,缺乏明显的法律支持。

正常的言论自由是宪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体系里未对公民言论自由给予特别限制,律师既是特殊职业的群体人,同时也是普通公民,我国法律体系何时出台过特殊群体人限制正常言论的规定呢?律师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的组织,其出台的行业规范也不得剥夺律师的正常言论自由,一旦出现也不得作为行业制裁的依据。你总不能说他是律师你就剥夺他的基本权利,这显然是不行的。同时,律协是一个行业组织,其职能不外乎两方面,一是管理职能,二是服务职能,且不谈你收那么多钱服务到位不?可行使管理职能的时候,你的公权力,法律无明文授权是不可为的,相反,律师个人是私权利,法律无明文禁止是可为的,这么简单的法理,不用我叫你们吧。

或许有人要说,律师是特殊的公民,其利用办案之便获得的敏感事件的信息比较多,其在微信、微博、QQ等里发表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管理,我想要说的就是,喝水有可能噎死人,难道我们就不喝水了吗?对于那些利用微信、微博、QQ等发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无事生非等的人法律不是有明文的制裁办法吗?这些办法不是涉及到刑事版块、民事版块及行政板块三大领域吗?如果律协一旦要追责、要查处,利用法律授权的公权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不是无懈可击吗?总之、北京律协你出台这个东东的确不是一件得人心的事情?其合法性真的有待商榷。

第二、该指引的出台的程序显然违法。

我们注意到,该指引的出台不是通过律师大会制定的东东,没有体现行业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由几个行业的所谓领导脑子发热研究制定出来的,这是违反律师协会的宗旨和章程的,几个人搞的东西要全体人员去遵守,这显然会遭到大部分律师的攻击、非议和发难了,必然带来律师内部的分裂。

第三,深层次分析该指引出台可能是利益驱动所致。

我们注意到了,近年来来,刑事辩护出现了一个新的流派,自嘲为死磕派。其主要工作方式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微信、微博、QQ等发布案件信息然后抱团作战,把公检法的行为完全置于网民的监督之下,当然这中间不外乎有正当诉求的表达,有真实案件事实证据的展现,也有个别的律师,故意公布一些法律禁止的案件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如李天一案件中已经查实的几位京油子,还有些律师故意断章取义,放大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缩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从而造成不理性网民的误判。总的来说,死磕派律师的出现还是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的。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打破了以往到律所内结案的传统模式,一些大案要案,事实上成了死磕派等律师的一种商业营销平台,当然蛋糕的分割就越来越大,这必然造成其他流派的律师(死磕派称呼为“勾兑派”和“形式派”,我不知道我属于哪一种流派呵呵)的蛋糕越来越小。这种利益的洗牌,必然引来律师行业内部的分裂。事实上看,因各种原因,各地律协的领导一般很难从死磕派中产生,故而,出现律师内部一派为遏制其他派别的生存空间,必然出台措施予以围剿,也必然会遭到在野的“死磕派”及其他律师的反围剿。

第四、律协不能擅自给律师增设保密义务,律师也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信息。

律师协会行使其管理职能的时候,其制定的规章制度都要体现广大律师的共同意志,不能违背律师协会的宗旨和章程,同时,在限制部分会员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者无限制给律师增设保密义务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效的,必然遭来律师行业的分裂。

同时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职责的公民,其利用办案之际获得的敏感信息相对较多,有些是可以披露的,有些是不能披露的。这就需要我们的律师也要有底线,一是违法、违纪的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一定不能披露,即便为了案件的完整性也必须做技术处理,不得侵犯别人的隐私,如李天一案;同时,披露信息的时候还必须保持案件证据完整的,不能断章取义,让公众误解误读。

以上意见与同行商榷(2014年3月20日中午3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