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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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呼伦贝尔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军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37人看过 举报

2020-07-23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第三人林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林州XX公司)、孟XX、赵XX、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XX因与赵XX达成庭外和解,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124.21元,减半收取31562.11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124.21元,减半收取31562.11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军义,现于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实务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涉及各种诉讼业务和非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1150720********20 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