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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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XX与诺X、萨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军义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娜XX因与被上诉人诺X、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娜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的上诉理由是: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项。事实和理由:一、诺X是给萨XX借的款。合同的相关内容是诺X和萨XX商定的,上诉人并不知情。且诺X将借款转给了萨XX并由萨XX实际使用,上诉人从没有收到诺X提供的借款。二、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本案被上诉人诺X、萨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诺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2月11日萨XX、娜XX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诺X借款39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本金39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诺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诺X借款39000元及利息13260元。庭审时诺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285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1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月息2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11日被告萨XX、娜XX共同向原告诺X借款30000元,将利息9000元(月息5分,期限6个月)写入本金中,原告诺X交付本金时扣取当月利息1500元,被告萨XX收到借款28500元,被告萨XX自借款之日起已经支付利息10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萨XX、娜XX未能如约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诺X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萨XX、娜XX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付借款。原告诺X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案中二被告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款项实际交付方式,原告诺X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28500元交付给被告萨XX,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萨XX已经支付的7个月利息10500元应当在利息中冲减。原告诺X要求利息自2015年2月1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月息2分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一、被告萨XX、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诺X本金28500元;二、被告萨XX、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诺X285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至结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被告萨XX、娜XX负担553.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8500元的借款是否能认定为萨XX和娜XX的共同借款,娜X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娜XX虽没有收到借款,但其与被上诉人萨XX于2015年2月11日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与被上诉人诺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向诺X借款30000元,并将利息9000元写入本金中,合同中并未约定款项实际交付的方式,实际交付时诺X扣取了当月利息15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8500元交付给被上诉人萨XX。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娜XX亦承认订立合同时想使用该笔借款,而履行时诺X将借款转给了萨XX,说明萨XX和娜XX与诺X已达成共同借款的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故借款到期后,萨XX、娜XX应当偿还借款,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娜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所提"诺X是给萨XX借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所提"合同的相关内容上诉人不知情,二被上诉人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故"撤销一审判决中要求上诉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娜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上诉人娜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军义,现于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实务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涉及各种诉讼业务和非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