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1与B2、C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116民初7669号 原告:A,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原告:A1,男,201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理人:A(系B1之父),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XX*组,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2,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A,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A、B1诉被告B2、C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B1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