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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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16民初490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被告B、C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金山区XX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被告A所在单位根据家庭情况综合打分后分配给了被告A一家的公房, 1994年12月,在实行房改时,原告家庭按照“九四方案”买下了系争房屋的产权,由于当时此类公有住房产权登记只能为一人,故系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A,但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当为原告、被告A、被告B及原告母亲C共同共有, 2007年8月,原告母亲A因病去世, 2015年7月13日,原告至金山区XX查询后方得知,2009年12月,被告A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给了被告B, 原告作为原公有住房的同住成年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共同权利,两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产权由被告A过户给被告B,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1、依法确认原告为金山区XX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价值10万元, 2、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两被告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1、无论根据原告起诉的日期(2016年1月6日),还是根据原告提供的信访答复意见,都表明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2、本案即使按照94方案处理,被告母亲已经于2007年8月13日去世,她生前没有主张系争房产的权利,她的四分之一份额应该属于被告A所有, 原告应当知道他母亲去世的情况,到现在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 3、2009年12月,被告A与被告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从金山区XX的答复意见中也已经能够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父子关系,与被告A兄妹关系, 位于金山区XX的系争房屋原系被告A单位根据其家庭情况而获配的公有住房, 1994年12月16日,被告A按94方案买下了系争房屋的产权,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A一人, 购买时,原告A、被告B、被告C及其妻D(原告和被告B的母亲)均为系争房屋的同住成年人,户口均在系争房屋内, 2007年8月13日,A因病去世, 2009年2月25日,被告A与被告B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A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被告B,合同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万元, 2009年12月22日,经核准登记,系争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被告A, 2015年11月23日,原告以其是系争房屋共有人之因由至金山区XX反映情况, 2015年12月9日,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予以书面答复并建议通过法院处理, 原告遂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房屋产权信息登记、金房管访复〔2015〕2-66号的答复意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沪房金字第068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原告虽是购房时原公房的同住成年人,但系争房屋于1994年12月16日登记于被告A名下,原告于2016年1月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间隔已逾20年,超过了民事权利最长保护时效, 俩被告对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要求确认其按照94方案享有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担任过调解员(上海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