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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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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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1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104刑初1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被告人A1(曾用名:A2),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8)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1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C1及其辩护人D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7日至8月1日间,被告人A、B1经合谋,多次电话联系本市徐汇区XXXXX号XXX楼神逸会所经营人A某,以恶意报警谎报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进而影响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被害人A某支付钱款,8月2日至4日间,池某某被迫向A、B1提供的户名为“C某”的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8年8月8日晚,被告人A、B1经合谋,多次电话联系本市徐汇区XXXXX号龙庭足浴店经营人A,谎称在店内消费并遗失人民币1万元,并以恶意报警谎称该店存在卖淫活动进而影响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被害人A支付钱款,次日,A被迫向B、C1提供的户名为“D某”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5,000元,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A、B1被抓获,A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A、B1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A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A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A1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A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A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1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A、池某某的陈述,手机截图、路面监控截图、车辆轨迹查询、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内容摘录,证明被告人A、B1敲诈勒索的经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证明查扣作案工具及部分赃款的情况; 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A、B1的前科情况; 4.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案破经过; 5.被告人A、B1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A、B1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A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1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A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A、B1继续予以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担任过调解员(上海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