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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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市XX、B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徐汇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担任过调解员(上海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继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