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政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