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成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夜幕已经降临,正准备下班的我忽然接到一阵急促的电话:“张律师吗,我妻子先兆流产,生命垂危,请求帮助...”
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后,第二天当事人风尘仆仆赶来,陈述了经过:其妻子李xx孕前末次月经为2019年9月25日,停经1+月后,于2019年10月31日在南方xx大学确诊早期妊娠,此前无孕史。2019年12月31日在深圳xx保健院建卡,停经4+月自感胎动至今,定期行产前检查,中期唐氏筛查高分险,行羊水穿刺查胎儿染色体及多基因疾病,未见任何异常,肚围、宫高随停经月份渐长。
2020年5月23日,李xx因和家人矛盾,情绪不稳定,复发神经性呕吐,恶心、剧烈呕吐,为胃内容物,伴上腹疼痛,进食后立即呕吐,口服舒缓神经药物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1片/日),自感有胎动。(该病考虑神经焦虑,怀孕前基本3月发作1次,怀孕前通过xx人民医院心理治疗,已8个月未复发)
2020年5月24日01:00分左右,李xx阴道出现少许淡红色分泌物,于1:30左右赶到深圳市xx医院,挂急诊进行检查。急诊中,听诊告知胎心152次/分,行B超检查提示宫颈管缩短,宫颈内口V型开放,B超显示宫内活胎。阴道检查:宫口容1指,胎膜未破。急诊医生初步诊断先兆早产,建议收住入院观察。入院时李xx孕34+4周。
李xx于2020年5月24日02:12分由急诊入院,推入诊查室做胎监(02:30~03:05时间段中,胎心率显示为145~154次/分)。03:50分,李xx小腹疼痛难忍,委托家属再次向护士诉说。
03:59分,医生来到诊查室对李xx查体,发现其腹部张力大,阴道检查见5ml暗红色血液,告知李xx疑似胎盘早剥,需立即手术。
04:09分,李xx术前听胎心约126次/分,此时护士准备送往手术室。
04:12分,李xx到达手术室门口交接手术,未闻及胎心。
04:19分,手术开始,
05:02分,手术结束。
家属认为医院存在病情观察不细致、护理记录不全、检查不全面、诊断不及时、手术准备时间过长、救治不及时、延误了剖宫产手术时间。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我建议患者家属一方面配合医院对患者李xx进行诊治,先确保患者的安全,另一方面办理出院手续后封存所有病历,以确认责任。
一个月后,患者及其家属来到我的办公室,双方进行了沟通,患者对于已封存的病历客观性、完整性没有异议,我建议对于已经死亡的胎儿进行尸检,后经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患者李xx之婴,属死产的早产儿,符合因宫内窘迫致死。接受委托后与涉案医院进行协商,医院态度依然强硬,坚持无责任,无奈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方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胎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李xx2020年5月24日2:30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因先兆早产(胎龄34+4周)、感染、估计胎儿体重2037g、呕吐、脱水等危险因素。属于高危儿。存在发生胎儿窘迫风险。考虑到胎心变化是诊断胎儿窘迫的重要指标。产程中密切监视胎儿状况,特别关注胎心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尽早针对性处理,对于避免或减缓严重胎儿窘迫有重要临床意义。被告在原告入院初始即制定加强监护,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诊疗计划。于2:12至3:02予以胎心监测,并相隔5-10分钟记录一次胎心率,符合诊疗规范。3:10分医方还特别告知,诊断:先兆早产。安胎及分娩过程中存在易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风险。3:05原告因小便拆除太监,但此后至4:12无法闻及胎心音的67分钟内,未见连续胎心胎监测记录。这是医方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失去尽早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以及婴儿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确定责任比例为35%。
年轻夫妇拿着医院的赔偿款向我表示谢意,我委婉的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