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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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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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孕手术失败,谁之过?

发布者:张金成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2019年5月底xx与被告深圳某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代孕协议书》,缴纳代孕费用59000元,2019年5月4日及6月20日被告在对xx做各项检查时,发现xxB2糖蛋白1IgM抗体数值分别为152、129,远高于正常值6倍正常值0-20,被告医生对此没有给予重视,于5月31日建立了医册档,开始进行助孕手术。11月20日当天移植冻胚胎手术,12月4日被告知移植手术成功,已有身孕。2020年元月1日,B超检查宫内早孕8周,大小约30x20mm,胚芽19mm及原始心管搏动,同年元月15日B超显示胚胎停育。被告深圳某医院在为xx代孕中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造成代孕失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xx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服务合同之诉,要求被告深圳某医院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返还手术费用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代理观点: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对于告深圳某医院是否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张xxB2糖蛋白1IgM抗体数值偏高,此种情况下,被告坚持冻胚移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提交了《抗磷脂综合征诊断和治疗指南》属于专家意见,原告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没有申请对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故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张xx不服一审判决,依法申请上诉。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非常专业的遗传基因学,接受委托后,经分析,原告张xx在被告深圳某医院进行人工助孕手术,考虑多年未孕且年龄较大,在此次手术中并未受到较大的损害,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需要举证证明医院在助孕手术中存在过错,且其有损害,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医方存在因果关系。这个相对患者比较难,所以我方从医疗服务合同角度出发,避免了患者较重的举证责任,只要医方无法证明已经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就要承担合同责任。严格说,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提供服务一方负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代理律师建议原告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以便于诉讼顺利进行。

本案原告张xx列举了2019年5月4日及6月20日的抗B2糖蛋白抗体检验报告单,数值远高于正常值(0-20)6-7倍,并且百度检索了相关资料(已向法庭提交),确立了张xx符合抗磷脂综合征的主要病症,是导致其此次流产的主要原因;深圳市某医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中华风湿学杂志》2011年6月第15卷第6期,以证明张xx实验室数据较高,但是没有临床表现,不符合抗磷脂综合征的主要病症。一审法院在没有核实该证据的三性的情况下,武断确采纳该证据,认为属于专家意见。因为通过这些实验室数据能否确认张xx具有抗磷脂综合征的指症,不是任何一方来决定,而是应当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后来确认,所以一审法院做了技术官,来对专业的问题进行了评判,理应予以纠正;

本案虽然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涉及遗传基因学,对于专业的问题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定。在一审立案时,张xx已经申请了司法鉴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该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无结果,开庭时,一审法院也没有告知是否鉴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属于程序错误。后经上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相应的赔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深圳资深律师张金成,广西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证号为:A20096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8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