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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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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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失败,谁之过

发布者:张金成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患者陈xx经深圳市宝安区xxx美容院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xx系列胸部按摩套餐”,价格3680元/套,12次为一疗程,在9月24日、9月28日、10月11日陈xx在告知美容院工作人员生理期即将到来,胸部出现不适,工作人员依然进行按摩,后出现右胸发烫疼痛,开始转为硬块相关诊断,后被告知热敷可缓解症状,按此方法操作,一周后却更严重,先后去深圳xx医院、沙井人民医院、xx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均确诊为小叶肉芽肿性乳腺炎,中医名称为:粉刺性乳痈病(肝气郁结)。

患方认为:深圳市宝安区xxx美容院及其工作人员无相关执业证件,经双方多次交涉,美容院开始还认可承担责任,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脱陈xx理疗完全不负责任,操作极不专业给陈xx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58万余元。

法院审理:

2019年9月16日,原告在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处购买了“xx系列胸部按摩套餐”服务。此后,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使用xx致青春系列产品为原告提供三次胸部按摩服务,最后一次按摩时间为2019年10月11日。根据xx系列产品包装显示:1.xx致青春系列产品包括xx精华霜(执行标准QB/T1857-2013)、xx精华膜(执行标准QB/T2872-2017)、xx精华油(执行标准QB/T4079-2010);2.使用方法:首先取xx精华霜涂抹于双侧腋下并按摩吸收,再取xx精华膜敷于双侧腋下停留12-23分钟后用热毛巾清洗后在取致青春精华有再按摩吸收即可;3.xx系列生产企业为广州xx化妆品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陈xx在深圳市宝安区xx人民医院进行病理检查,镜下描述:小叶结构全部破坏,可见炎性肉芽组织增生,多量中粒细胞淋巴细胞浸润;诊断意见:形态学改变符合小叶肉芽肿性乳腺炎;检查提示:右侧乳腺低回声包块,考虑炎性病变可能,双侧乳腺增生,建议复查。2019年11月2日,陈xx就诊于xx大学深圳医院,临床诊断为右乳小叶肉芽肿性炎。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陈xx在深圳市中医院就诊共计9次,临床诊断均为粉刺性乳痈病(肝气郁结)。2020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xx美容院签订《退款声明》,载明:本店于2020年4月20日接手一家美容店,该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号,该店原名为深圳市宝安xx美容馆。关于该店一客户陈xx女士此前办的一张卡未服务完全,此卡约有3193元余额,经三方协商,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陈xx女士未用完的卡作退卡处理,退还剩余的卡金额3193元。本店只配合办理退卡事宜,其他一概与本店无关。2021年5月21日,被告xx美容院将3193元退还原告。

另查,2019年9月7日,原告于深圳南山xx分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原告乳腺未见异常。又查,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于2018年11月12日注册登记,已经注销,经营者为苟xx,许可经营的项目为提供美容服务。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院于2020年4月26日注册登记,经营者为胡xx。

法院认为:

一、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原被告苟xx(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双方存在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对此,双方并无异议,关于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员工使用的xx系列产品为原告提供胸部按摩服务,而且xx系列产品属于化妆品,并非药物。关于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美容是否有美容师证。本院认为,被告苟xx主张为原告提供服务的美容师已经取得美容师证,并未提供证件予以佐证,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告乳腺损害是否与使用被告苟xx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接受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服务前原告乳腺完全正常,接受按摩服务后发现身体不适。

被告苟xx辩称,无法确定原告损失是否有其造成。本院认为,生活美容造成侵害属于一般侵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的其乳腺的损伤系因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提供服务遭受损害,应就该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被告苟xx开设的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为原告的胸部提供美容服务,原告在接受的服务后,胸腹出现损害结果,这是不争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乳腺损害是否与使用被告产品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原告提供体检报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乳腺在完全健康情况下,接受按摩服务后,出现因外力挤压导致小叶结构全部破坏;原告在接受服务过程即出现乳头不适的情况,并将此情况与服务人员进行沟通。其次,被告苟xx经本院释明后,仍并未能提供为原告服务的员工是否取得美容师证或保健按摩师证等从业资格证,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原告提供胸部按摩服务合理性或科学性。最后,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原告损害结果与其提供服务可以排除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原告的乳腺损害结果与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提供的按摩服务存在因果关系。

三、关于两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xx美容院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与被告xx美容院是两个分别依法注册登记独立主体。为原告提供按摩服务并原告损伤的主体是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并非被告xx美容院,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xx美容院存在应与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或合同事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苟xx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因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故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经营者为被告苟xx)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深圳市宝安区xx美容馆系个体工商户,现已经注销,故原告主张其经营者即被告苟xx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判决被告苟xx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9万元。

法律简析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生活美,身体美,形象美的愿望愈加强烈,市场存在美容行业愈多,不免泥沙俱下,良莠不齐。本案纠纷定性在于涉案美容服务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服务。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被告苟xx的员工使用人工手法和化妆品对原告进行按摩服务,并未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显然不属于医疗美容,故原告接受的服务不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而属于生活美容服务。因此,本案不属于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是因服务合同引发一般侵权损害纠纷。涉案的深圳xx美容馆提供服务人员无相应的资质,确定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另外涉案的深圳xx美容馆已经注销,其实际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的爱美人士在选择美容机构时,一定要确认美容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医师资格证及护士资格证,在接受美容服务时,一定要签订《美容服务合同》,并注意保存收费票据,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害。

  深圳资深律师张金成,广西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证号为:A20096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8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