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金成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23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金成
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案件摘要】
本案系广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包给深圳B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履行引发的一起纠纷案件。具体案情为:2014年,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B公司签署了《建筑装饰施工合同》,B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装修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结算,A公司共计欠付B公司工程尾款款、及保修款。B公司多次就此事与A公司沟通洽商,A公司均予以拒绝,后B公司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本案。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考虑发包人拒付工程尾款及质保金,需要确定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维护。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确定我方诉讼方案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经过庭审,对方思路如我方预案一致,认为我方装修的质量不合格,工程没有交付,我方律师对其抗辩理由列举相应证据一一予以辩驳,最终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14年,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B公司签署了《建筑装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广西xx花园别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xx大街。合同约定B公司的施工工期为180日历天,合同价款取整为人民币35261630元整。现B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装修工程,于2016年11月2日完工验收,并于2017年6月16日办理完工结算,实际结算金额为33000000元。截至2019年4月15日,A公司共计欠付B公司5043500元工程款、990000元保修款。B公司多次就此事与A公司沟通洽商,A公司均未给予准确答复,其违约行为已经致使B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利益损失。同时,案涉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的10.1.1(3)条约定了逾期支付时A公司应毎日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A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支付B公司剩余工程款,是因为B公司装修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且B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且因为B公司的原因导致A公司装修的该栋房屋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现目前仍属于废弃状态,因此,本案中违约的是B公司,并且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B公司装修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所扣除的工程款低于合同价格的5%,因此A公司没有履行的义务,因B公司没有履行保修的义务,所以A公司也不应该退还质保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A公司支付给B公司工程尾款、质保金及违约金。
【案情分析】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且B公司依约完成了装修工程,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B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完成并已交付给被告,并提供了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签到表、钥匙移交单等为证,故请求A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A公司抗辩质量有问题及工程尚未交付,故不予支付余下工程款。另外,A公司员工已在钥匙移交单上签字,应视为工程已移交,被告抗辩移交单上没公司盖章的理由为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原告;A公司抗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余款,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B公司施工的义务,A公司仅在B公司没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原吿己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A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余款构成违约,故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所欠工程尾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以支持。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问题。B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A公司应返还质保金,A公司抗辩B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有问题及不承担保修义务,故不应返还质保金,并提供了微信截图、灭治白蚁合同书、照片、视频为证,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缺陷的原因相对复杂,A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涉案工程于2016月11月2日竣工险收并交付使用,到2018年11月3日才能退还质量保证金。因此,B公司请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B公司请求退回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2017年6月16日B公司与A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款申请后28天内无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催收。发包方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至今没有支付工程余款及质保金给B公司,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B公司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金,B公司请求支付逾期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应从2017年7月15日开始计算。B公司请求逾期返还质保金的违约金日期从2018年11月3日开始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按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质保期满后七日内退还,即A公司应从2018年11月10日起开始计算。A公司至今未返还,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没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确实造成了损失。B公司主张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受制于发包人。对于已完工程,发包人也经常以质量问题拖延甚至拒绝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于发承包双方已经进行结算,且发包方仍然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委托律师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律师代理费用计入其他损失与违约金、延迟支付利息一并由发包人承担。在建设工程领域,对于发包人恶意欠付工程款,对于承包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此案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客户的良好评价。关键在于我方团队律师勤勉尽责,在接受委托后,经过细致调查和走访,确定诉讼思路,反复路演,通过发送律师函,确定对方抗辩方向,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作为专职于建设工程案件的代理律师,常常面对建设工程类的案件案情复杂、有些细节会被忽略;另一方面,客户并非法律职业人员,在表述基本事实或提供证据材料时很可能会遗漏掉一些重要的证据或事实。因此,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就应当格外谨慎,深入挖掘案情,确保历清案涉所有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本案中,本团队律师就是通过反复沟通才了解到B公司忽略的有关证据材料,如双方是否进行交接、工程是否验收(分部分项及综合验收)、工程质保的范围等等问题,维护了客户的利益,完成了一次出色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