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雪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绵阳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A,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3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XX,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 经营者:A,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3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A,绵阳市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绵阳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A诉被告绵阳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