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雪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四川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54号 原告:A,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公民身份号码341××13,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0××94, 第三人: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B,第三人四川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