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雪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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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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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巩美与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任雪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巩美与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4民初2007号 原告:巩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峰,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美与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巩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巩美承担。 审判员魏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莉
任雪峰律师,法律硕士,农工民主党党员,执业10年。现任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绵阳市律师协会事业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