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雪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巩美与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04民初2007号 原告:巩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峰,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富全,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美与被告丁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美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巩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巩美承担。 审判员魏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