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雪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与A、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XX城民三初字第000115-2号 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 负责人A,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行谷城XX职工, 被告A,居民,系被告A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诉被告A、被告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被告B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撤回对被告A、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谷城县林业局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