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XX公司、谈友香、方XX、徐XX、郑XX、徐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8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96900元,逾期利息113247.84元(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迟延履行利息5408元(暂计至2019年5月10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7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374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谈友香的银行存款221111.3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方XX的银行存款13003.2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徐XX的银行存款16037.02元;2.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由另案轮候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谈友香名下号牌为粤S×××××号的小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3、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谈友香名下的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飞龙山庄怡和XXB305房的房产(权属证明号码为CXXX),得款XXX元,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且涉及多个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可分得扣划及拍卖款合计722161.8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本院查控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