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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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与F、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晏文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唐安祥、唐帮华、唐帮富、唐帮成、唐帮有与杨世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580号 原告:唐安祥,男,1935年7月29日生,汉族。 原告:唐帮华,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 原告:唐帮成,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唐帮富,男,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 原告:唐帮有,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柏蜀平,重庆市荣昌县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世武,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晏文辉,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昌元镇广场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691-X。 负责人: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东、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唐安祥、唐帮华、唐帮成、唐帮富、唐帮有与被告杨世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安祥、唐帮华、唐帮成、唐帮富、唐帮有及其委托代理人柏蜀平,被告杨世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晏文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宇东、贺志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杨世武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CU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两侧搭载塑料桶由吴家方向往大足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县S309省道93KM+400M处,被告杨世武驾驶该车与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邓荣芳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杨世武与邓荣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世武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邓荣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本院。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40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愿意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不符合事实,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安葬费应按照3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误工费不明确,交通费酌情主张;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被告杨世武辩称: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已经垫付21962.83元,实际还支付安葬费30000元;此外,事故车辆登记车主系被告杨世武。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杨世武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CU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两侧搭载塑料桶由吴家方向往大足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县S309省道93KM+400M处,被告杨世武驾驶该车与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邓荣芳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杨世武与邓荣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荣昌县吴家中心卫生院施救花费门诊医疗费302元;随后邓荣芳被送往荣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住院医疗费用21660.83元。邓荣芳因本次事故共计花费医疗费21962.83元,此款由被告杨世武支付。2014年1月10日19时33分,邓荣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25日,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杨世武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邓荣芳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1月13日,原告唐帮有、唐安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杨世武现金30000元用于邓荣芳交通事故死亡丧葬费。庭审中,原告方与被告杨世武一致认可此款系被告杨世武因交通事故垫付的丧葬费。 邓荣芳生于1934年10月1日,其死亡前系农村居民户口。原告唐安祥与死者邓荣芳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长子唐帮华、次子唐帮成、三子唐帮富、四子唐帮有,系本案四原告。渝CUA***号车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杨世武,该车交强险投保于被告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间。 庭审中,原告出示由荣昌县公安局派出所与某某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城客户服务中心(调查人:罗某)与荣昌县公安局昌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邓荣芳于2012年12月起与其儿子唐帮有居住在拓新红城小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14年5月7日,本院依职权向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片管员罗某进行询问。罗某表示,拓新红城**号房屋业主为原告唐帮有,该房屋交付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装修手续办理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装修期间约3个月;物管公司出具的证明因系套用模板,未对证明中搬入时间进行修改而存在笔误;此外,邓荣芳确系居住在红城,但无法确定其为临时居住还是常住。另查,原告唐帮有接房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装修申请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居民户口、驾驶证、行驶证、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医药费收据、出院证明书、死亡证明、借条等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各方的陈述加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世武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邓荣芳接触后侧翻,造成邓荣芳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作为死者邓荣芳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重庆市荣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世武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邓荣芳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杨世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杨世武在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责任应予减轻。据此,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酌定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杨世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 1.医疗费,原、被告各方对医疗费21962.83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死亡赔偿金,因原告唐帮有位于拓新红城**号房屋接房时间为2013年1月16日,装修申请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故原告方主张死者邓荣芳于2012年12月起居住在拓新红城小区,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计算,邓荣芳生前在城镇居住时间未满一年,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邓荣芳死亡时已年满75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5年。死亡赔偿金应为41660元(8332元×5年)。 3.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即25003元(50006元÷12月×6月)。 4.误工费,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误工损失证据,但处理丧葬事宜确需产生误工损失,据此本院酌情主张1000元。 5.交通费,根据死者邓荣芳医疗以及死亡的情况,本院酌情主张1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邓荣芳因本次事故死亡,给原告方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本院酌情主张15000元。 据此,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21962.83元,2.死亡赔偿金41660元(8332元×5年),3.丧葬费25003元,4.误工费1000元,5.交通费10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105625.83元。 因医疗项下费用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医疗项下费用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8366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93663元。 交强险限额外的费用共计11962.83元,由被告杨世武承担9570.26元(11962.83元×80%)。扣除已垫付51962.83元,被告杨世武实际多支付42392.57元。被告杨世武多支付的费用应在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中予以抵扣。扣除被告杨世武多垫付费用42392.57元,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当赔偿原告51270.43元。被告杨世武多垫付费用42392.57元,可依法向被告保险公司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唐安祥、唐帮华、唐帮成、唐帮富、唐帮有赔偿金人民币51270.43元。 二、驳回原告唐安祥、唐帮华、唐帮成、唐帮富、唐帮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887元,实际收取1887元,由原告唐安祥、唐帮华、唐帮成、唐帮富、唐帮有承担377元,被告杨世武承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叶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代全
晏文辉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离婚继承、公司治理、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荣昌区
  • 执业单位: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