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晏文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坤兰与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54号 原告:杨坤兰,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长申、晏文辉,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勇,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兰与被告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兰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坤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杨坤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黎建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