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3民初3400号
原告:D,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A,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A,女,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成年,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A、B、C与被告D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A、B、C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A、B、C负担,
代理审判员 A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