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慧萍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0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明与**雯系兄妹关系,九十年代出国至日本留学,为改善父母居住条件,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上海房屋。由于购房时尚未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直到2004年左右才完成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兄妹二人各自享有其中一套房屋100%的所有权,但私下里兄妹二人均认可两套房屋由两人共同出资,属于双方共同共有。
此后,因家庭生活需要,兄妹二人协商一致出售其中一套房屋,并均分了所得售房款。另,出售房屋时,兄妹二人签有书面协议,明确两套上海房屋由双方共同出资,今后出售各自享有一半的售房款。
由于兄妹二人无法协商明确房屋产权变更事宜产生纠纷,接受**明委托后,吴慧萍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涉案信息并进行调查取证,以书面协议等资料为着手点,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
诉讼过程中**明意外去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案应追加的继承人范围及相关诉讼程序。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后,吴慧萍律师协助**明的继承人取得50%产权份额的折价款,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今后因系争房屋产生的其他财产争议,最终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鉴于个案之间存有差异,建议与代理律师沟通详情后,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