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慧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木**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66年在日本登记结婚。被告傅某等系被继承人与前夫所生子女。本案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原告青木**是否系本案法定继承人?位于上海静安某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被告傅某参加第一次庭审后委托吴慧萍律师参与诉讼,经沟通了解被继承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历等事实细节,从数百页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原告青木**与被继承人之间签署的《遗言书》。该文件形成于上海,由日文书写,落款处有原告青木**、被继承人的签名,同时有两名见证人在该文件落款处签名。
在法庭多次组织交叉质询的过程中,吴慧萍律师结合庭审发问锁定基本事实,虽然原告青木**否认文书系其本人书写,落款也非其本人签字,但是经申请笔记鉴定,结论为该文书的签名确系原告青木**所写。在此基础上,吴慧萍律师进一步分析《遗言书》的法律性质并认为,该文书由两部分构成,第一条系夫妻之间就财产权属所达成的约定,对原告青木**与被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余下条款属于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对个人名下遗产继承事宜的安排。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原告青木**的上诉请求,认可被告傅某及吴慧萍律师对于《遗言书》法律性质的分析。
注:对于协议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文字或文书的标题,应结合协议的具体内容、所使用的语句、订立协议的目的、行为的性质,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等角度出发,确定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