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慧萍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3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生前在日本家中留有自书《遗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被继承人去世后,中国上海的房子及银行存有的人民币和外币,由妻子山X某子全部继承……遗书执行人指定为妻子山X某子。该《遗书》落款处,被继承人注明时间、地点且有被继承人的签名盖章并捺印。
因被继承人在日本意外去世,山X某子委托吴XX律师代为处理遗产继承及继承财产购付汇等诉讼与非诉讼事宜。接受委托后,吴XX律师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确定本案继承人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计5人。
在梳理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情况后,吴XX律师协助山X某子与被继承人父母进行协商,在保障年迈父母基本生活费用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配方案形成了初步意见。
在本案涉外继承纠纷中,经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委托人山X某子主张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注:在涉外继承纠纷中,境外遗嘱的效力问题经常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关键在于解决应适用何国法律明确遗嘱形式及遗嘱效力的问题。鉴于个案之间存有差异,如您仍有疑问,可与律师进一步沟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