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LU**与万**于2008年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ACHI****。2014年英国家事法庭作出TT******号裁定,准许LU**与万**离婚,此裁定于2014年07月16日生效。此后LU**与万**分别签署了法院CT******号令状,该令状判令:孩子随万**共同生活,万**应让孩子有时间与LU**联系……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因此上述英国家事法庭作出的TT******号裁定和CT******号令状在我国司法领域内均未产生判决效力。
接受本案原告LU**委托后,经沟通了解原告的内心意愿是明确具体的探望方式,考虑到英国法院关于探望细节的判令与中国司法实践存在差异,代理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明确子女抚养及探望方案。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明确原告LU**在我国境内时,可于每周六、日连续对孩子进行探视,在我国境外时,可于每周末与孩子视频通话;另,LU**可于每年暑假对孩子连续探视3周,可于每年寒假对孩子连续探视2周,万**对上述探视事宜应予以配合。此外,法院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扶养费数额等离婚事宜也作出了判决。
注: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非当然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可以采取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方式,具体需要结合基本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与吴慧萍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