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慧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2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张X于2019年XX月XX日去世,生前没有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张X和L***系再婚夫妻,双方结婚时,L***的子女*金*、*启*等均已成年。由于被继承人张X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张X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
接受原告*金*委托后,吴慧萍律师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整理了本案所涉及的遗产清单。其中,涉案房屋原系公房,因L***系XX归国华侨分配所得,婚后被继承人张X买断为私产,目前涉案房屋由原告*金*居住生活。
吴慧萍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对继承人意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于本案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原告*金*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因此可以酌情分得相应遗产。
经法院审理,原告*金*基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张X尽到了扶养义务,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注:实务中判定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遗产的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但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并不等于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无人继承。若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在其死后又为其办理丧事,可依法主张分得遗产。由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如您仍有疑问,可与吴慧萍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