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慧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7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沪01民终10541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奚某1与案外人*金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包括被告瞿**,瞿某2,案外人*金于2013年去世。被告瞿**与原告顾**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王某系原告顾*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海浦东新区高行镇某房屋拆迁,安置人口为瞿**、瞿某1、瞿某2、顾**、王某五人,共安置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萱路房屋三套。2016年,被告瞿**与原告顾**经法院判决离婚。
因瞿**和顾**离婚致使双方共有基础丧失,原告顾**和王某委托律师提起本案共有物分割纠纷。吴慧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基于婚内原告顾**和王某在房屋登记申请书中曾明确放弃瞿某1名下房屋产权,建议明确本案诉讼标的为产权人系原告顾**、王某以及被告瞿**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屋,可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诉讼过程中,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拆迁政策、被安置人口、安置补偿情况等细节,吴慧萍律师认为,拆迁安置房屋三套建筑面积总和241.42平方米,应安置人口5名,每人应得安置面积约48平方米左右,除原告顾**和王某已明确放弃权属的拆迁安置房屋外,涉案拆迁安置房由原告取得所有权,支付被告瞿**相应折价款,更有利于满足原告的正常居住需求。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驳回被告瞿**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被告)瞿**承担。
注: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时,应考虑分割条件是否成就,继而分析主张分割的可行性。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属于共有基础的丧失,可以依法起诉分割共有物。由于个案之间存在差异,如有疑问,可联系吴慧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