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4日 9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赵XX的丈夫李XX在生前将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被告多达30万元.其赠与方式包括直接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付款.上述事实原告并不知情。原告以死者生前赠予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答辩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所赠款项实际交付给被告,由于款项均是二维码收款,且收款人和被告的真实身份无法对应。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本案案结事了。
律师观点:
一、原告基于其丈夫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三人多达30万元而要求返还。通过其丈夫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只能证明其丈夫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支出微信零钱中的钱款,未能证明支出的钱款属于无偿赠予。也就是说无法证明支出的钱款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偿还外债?还是置换现金?又或是交易付款?这些在日常生活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无偿赠予的情况下,是无法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理由的。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所以,原告以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又无法证明返还数额属于无偿赠予的标的。不应当得到法院的采信。
二、原告诉请返还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举证证明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其丈夫都是通过微信零钱进行的转账、扫码支付。并不能说明转账、扫码支付的款项来源于其工资、生产经营所得。本案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并不能反映钱款来源。如何确定原告所谓的共同财产呢?在无法确定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
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通过其丈夫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其丈夫转给被告的只有不到几千元。但是交易类型明确为商户消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其他的并未发现和被告有关联的转账明细。所有,原告无法证明转账和被告的唯一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