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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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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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责任不一致时,法院如何确定双方责任?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8日 7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泊头XX环保公司给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提供了电捕焦油塔设备,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自制了沉淀罐和连接管连接上诉人的电捕焦油塔使用。后电捕焦油塔发生崩裂导致一人死亡并产生停业损失。经政府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上诉人泊头XX环保公司的质量存在缺陷,承担全部责任。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自制的沉淀罐和连接管存在质量缺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泊头XX环保公司承担60%的责任,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承担40%的责任。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中本律师代理泊头XX环保公司应诉答辩,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泊头XX环保公司和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均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较为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都具备证据效力,但它们的证据属性和适用方式有所不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更多的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而司法鉴定意见书则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两者各有侧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泊头XX公司提供的电捕焦油塔系统存在设计和安全缺陷,且维修人员忽视安全,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难道一审法院就能直接以该报告判决泊头XX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一审时,为了明确沉淀罐的质量缺陷和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泊头XX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源鉴鉴定机构给出了沉淀罐焊接缺陷是发生崩裂飞溅的主要原因的专业鉴定意见。但是一审法院在分析双方产品质量问题时,既采用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作出的泊头XX公司的电捕焦油塔设备存在设计缺陷和安全隐患的鉴定意见,也采用衡硕检测公司做出的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沉淀罐罐体和管道之间存在多处焊接缺陷和运行安全隐患的鉴定意见。但是在分析双方过错时,一边是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泊头XX公司是主要过错,另一边是自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乌兰察布市XX石墨公司是主要过错,在到底采信事故调查报告还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一审法院按照公平原则最差也应当认定双方各负50%的过错责任。但是一审法院明明引用了公平原则,却把责任划分成为四六,莫名其妙地将本该承担次要责任的泊头XX公司判成了主要责任。看不到丝毫公平原则的适用,错误明显,应予纠正。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