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7年1月13日,原告赵XX和益生小区的原开发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进行资产转让,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16套房屋顶账。后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手益生小区,被告的股东高XX认可上述房源的顶账,并在顶账明细上签字。被告也与2020年12月31日分别和原告签订13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给原告,同日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另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了2号车库的认购协议书。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车库的交付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被告已经具备交房条件,但是拒不交房,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法院要求被告交付13套房屋和2号车库,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框架协议》、B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B房地产公司对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认可,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以集宁益生小区住宅16 套作为部分股权转让金交付原告,B房地产公司法人变更交接明细中亦载明包括13 套案涉房屋在内的16 套房屋划给原告,且有B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XX签字,被告B房地产公司与赵清华签订了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双方已就房屋抵顶情况已达成一致,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交付13 套涉案房屋及 2#车库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