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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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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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在承租过程中租赁物由其他人使用,如何承担租金?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9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张XX20201030日租赁原告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一期市场B2#-6#门脸房经营电动车。20201030日到20211029日租金11万元,20211030日到20221029日,因疫情租金减免为100833元,20221030日到20231029日也减免为100833元。2023104日,原告和被告张XX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20237月,被告陈XX开始经营该店,并于2023831日补交了该店20211030日到20221029日未付租金20833元。于2023119日、202434日补交了20221030日到20231029日租金共40833元,尚欠租金60000元。2023年到2024年度的租金,二被告仍欠付。

原告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租金共计190000元,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 陈XX给付租金146000元,被告张XX给付租金84000元。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观点: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者让他人使用的情形,鉴于此,按照《民法典》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无效的。但是本案中,出租人也收取了陈XX的部分租金,视为出租人同意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所以,转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其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转租人支付其转租期间的租金。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