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9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张XX从2020年10月30日租赁原告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一期市场B区2#-6#门脸房经营电动车。2020年10月30日到2021年10月29日租金11万元,2021年10月30日到2022年10月29日,因疫情租金减免为100833元,2022年10月30日到2023年10月29日也减免为100833元。2023年10月4日,原告和被告张XX签订《商铺租赁协议》。
2023年7月,被告陈XX开始经营该店,并于2023年8月31日补交了该店2021年10月30日到2022年10月29日未付租金20833元。于2023年11月9日、2024年3月4日补交了2022年10月30日到2023年10月29日租金共40833元,尚欠租金60000元。2023年到2024年度的租金,二被告仍欠付。
原告XX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租金共计190000元,在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 陈XX给付租金146000元,被告张XX给付租金84000元。本案调解结案。
律师观点: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者让他人使用的情形,鉴于此,按照《民法典》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无效的。但是本案中,出租人也收取了陈XX的部分租金,视为出租人同意了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所以,转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其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转租人支付其转租期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