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原告蔡XX诉被告北京XX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万达广场施工项目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蔡XX,该工程项目目前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原告蔡XX依据2020年11月20日的《2020年度北京XX建筑有限公司班组工作量结算付款单》中的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项后向被告主张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尾款231290.65元,被告则不认可该结算付款单的结算金额。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乌兰察布集宁万达项目分包结算建筑面积》载明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建二局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工程的总面积为66731.18平方米,被告中建二局第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该施工面积。原告蔡XX提交的 《2020年度北京盛华字建筑有限公司班组工作量结算付款单》中的施工面积为96783.69平方米,超出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分包面积,原告依据《2020年度北京XX建筑有限公司班组工作量结算付款单》中的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项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尾款231290.65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委托本律师上诉后,经本律师重新组织证据出庭,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工程尾款231290元及利息,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观点:
砼工工程施工面积指砼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覆盖的总面积,与建筑面积分属不同概念,二者的涵盖范围、计算依据均不相同,且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面积往往大于建筑面积,故不能仅以《2020年度北京XX建筑有限公司班组工作量结算付款单》(以下简称“《结算付款单》”)所载施工面积大于北京XX建筑公司所分包工程建筑面积为由否定《结算付款单》的真实性。上诉人蔡XX提交的《结算付款单》上盖有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且有XX公司原股东毕建军及案涉工程介绍人伍凯签字。XX公司虽主张该《结算付款单》上所盖印章并非出自盛华字公司,签字人伍凯、毕建军亦与XX公司无关,《结算付款单》并不能视为盛华字公司的意思表示,但盛华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印章系伪造,且撤回了对印章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能够认定《结算付款单》所载内容系XX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毕建军在蔡XX进场时系XX公司股东、伍凯系案涉工程的介绍人,二人签字亦可佐证结算单的真实性,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蔡XX工程尾款231290.65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