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0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原告在没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仅提供转账明细主张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是支付购房款并提供证据,法院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1日,被告许X向原告蹇X借款10万元。同年11月双方达成合意,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所有的门脸房,作价90万元。抵顶借款10万元后,原告从2016年10月到2019年3月29日共计给被告转账77.2万元,共计付房款87.2万元。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下午15:06分通过微信给被告发送其自己记录的两张转账明细图片让被告核对,被告于4月18日上午07:56分确认上述数额。由于原告在上述第一张转账明细图片中顶部红体字注明:房款共计900000(玖拾万元整),为了补足购房款,原告又于2019年10月15日给被告支付2.8万元(包括房租抵顶1.3万元,转账1.5万元)。上述共计90万元的房款全部支付完毕。2019年12月19日8:55分,被告微信告知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因在外地。直到2020年12月25日下午15:06分,被告告知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的费用并建议通过减少评估价少交费用,原告回复好的。
直到2021年1月11日,原告和被告补签《房屋买卖合同》并公证。之后原告让被告帮忙出租此房,被告出租后收取的租金如数交给原告。后原告不想要房,通过法院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万元。一审被告自己出庭应诉,并未委托律师。虽出示证据但是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万元。
一审败诉后,被告不服,委托本律师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经本律师熟悉案情,重新整理证据材料,向二审法院重新出示证据并引起二审法院重视。二审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案涉90万元的定性通过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对账明细中明确自认为房款。再结合被上诉人陆续支付房款的银行明细、双方微信聊天内容、还清房款后的补签购房合同、办理公证、收取房租、缴纳取暖费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写有“房款共计900000(玖拾万元整)”红体字的对账明细是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的,确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钱是房款,不是借款。被上诉人伪造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且不出示对账明细的原始载体。二审中上诉人出示了该原始载体,可以十分清晰的体现90万元房款的事实。上诉人出示的第一组到第三组证据可以佐证这90万元放款的构成,这90万包括中的转账汇款718500元;抵房租(替被上诉人出租铁东房子)和外债数额为53500元;抵房租(替被上诉人出租铁东房子)和转账数额为28000元;以及借款10万元。
由于对账明细中有26笔20000元的进账,是因为案涉房屋当时有贷款,每月还款14000元左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0元用于上诉人偿还银行贷款。此内容在第二组证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中可以反映。且上诉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是和被上诉人从一开始到最后完整的聊天内容,可以反映双方买卖案涉房屋并收支购房款90万的全部过程。里面详细的反映了被上诉人买房付款、让上诉人代收其铁东房子的租金顶购房款、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送90万元购房款的对账明细进行结算、结算后被上诉人实际占有房屋并委托上诉人的丈夫出租收取租金、上诉人告知其办理过户、被上诉人缴纳取暖费、和上诉人微信联系去公证过户等内容。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90万元购房款结算后的收案涉房屋的房租和之前代收铁东房屋房租是两码事,没有可比性。2019年4月18日双方结算完90万元的购房款后,被上诉人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所以,出租该房屋的租金全部由被上诉人取得,上诉人丈夫只是在被上诉人全权委托后帮其出租,租金也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况且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的丈夫也收取了案涉房屋租客的房租25000元。在结算90万元购房款之前收的房租均是经过被上诉人同意后抵顶了购房款。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综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而非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关于10万元的借款已经抵顶在购房款中,购房款也全部履行完毕。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