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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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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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付返还委托人?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29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被告X和段X系察右后旗贲红镇XX村委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原告XX种植养殖合作社2022317日通过二被告租赁XX村下辖的自然村的土地种植燕麦草。由于二被告掌握租赁耕地的人力、机械等资源,原告让二被告帮忙找工人和设备耕地、旋地、种地,原告提供资金和籽种、化肥。在种植期间,原告给被告X转账344220元,给被告X转账10000元用于种植开支。

燕麦草种植成熟后,被告X2022104日卖燕麦草收款60200元;于20221210日卖给第三人贾XX燕麦草54吨,每吨1600元,收款86400元;于20233月卖给第三人贾XX燕麦草19.7吨,每吨1800元,收款35460元。另有政府给原告的一次性补助费、保险费等共计107915元由被告X代领,以上被告X共收取289975元,加上原告被告转账10000元,共计299975元。

被告X2013120日卖村民燕麦草17吨,收款27500元,卖籽种16吨,每吨6000元,收款96000元。另外保险公司给原告的保险补偿费等共计12842元由被告X代领。以上被告X共计收款136342元,加上原告给被告转账的344220元,共计480562元。但是被告已使用和返还原告款项为167358元,尚有313204元未返还原告。另外,原告交给被告X的籽种、化肥使用后还剩余籽种18吨、化肥5吨现存于被告X处。

由于二被告获得的燕麦草收款及各种补偿费均属于原告,但是二被告却占为己有不予返还。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各种占有的原告的钱款和籽种。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部分诉求,判决被告邬X返还原告64986元,被告段X返还64264元。本案部分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二被告受原告委托代为找工人和设备耕地、旋地、种地,燕麦草种植成熟后,二被告又将原告的燕麦草出售取得的货款应当交于原告。

本案涉及到二被告代原告出售的燕麦草没有收回的货款。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所以,对于第三人未支付给受托人的货款,只能由原告向第三人另行主张。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