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8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3年5至6月期间,经原告北京XX装饰公司与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协商,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包的公园瞭望塔及观光阁楼、凉亭建设项目工程中铜门、铜窗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亦未约定合同价款,但均认可承揽工程量为铜门20樘、铜窗40樘。案涉铜门20樘、铜窗40樘承揽工程价格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3351096.97元,支付鉴定费67000元。被告黄XX于2013年10月19日支付定制报酬300000元、2014年8月27日支付定制报酬200000元、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2018年11月5日支付定制报酬200000元。后原告起诉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和被告黄XX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律师代理被告黄XX出庭应诉,向法院提交黄XX和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明被告黄XX是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职工,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采纳答辩意见,判决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给付原告定制报酬2651097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黄XX系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代理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执行案涉工程中的相关事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承担。
被告黄XX作为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3月6日以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名义和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理公司参与案涉工程。2013年1月1日被告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和黄XX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黄XX的工作任务就是工程项目经理。黄XX作为湖北XX园林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具体执行案涉工程的具体事宜,包括图纸签字、工程款支付等。上述行为均是履行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以,原告要求黄XX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对黄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