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庞廷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毒品犯罪中,没有起获毒品和毒资,能否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0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xx伙同其丈夫xx多次通过微信和现金收款的方式,将毒品土料子(海洛因)出售给聂XX、王XX、闫XX、吴XX、吴XX、赵XX等人。调取xx“我爱我家”微信名交易明细记录,其中可显示xx通过微信给xx转账90余笔,金额共计7.6万余元。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吸毒人员聂XX多次和被告人xx及其丈夫xx购买毒品土料子(海洛因)。经依法调取xx此期间的微信交易记录,可显示xx通过微信名“难得糊涂”给xx微信名“我爱我家”转账20余笔,金额共计1.4万余元;给xx微信名“好运财来”转账50余笔,金额共计4万余元。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吸毒人员王xx多次和被告人xx及其丈夫xx购买毒品土料子。经依法调取王xxxx此期间的微信交易明细记录显示,王xx通过微信名“灰大狼”经xx微信名“我爱我家”转账180余笔,金额共计4.8万余元;给xx微信名“好运财来”转账130余笔,金额共计3万余元。

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吸毒人员吴xx多次和被告人xx及其丈夫xx购买毒品土料子。经依法调取吴xxxx此期间的微信交易明细记录显示,xx通过微信名“锦衣卫”给xx微信名“我爱我家”转账4笔,金额共计2万余元;给xx微信名“好运财来”转账20余笔,金额共计0.6万余元。

2021年,吸毒人员吴xx多次和被告人xx购买毒品土料子,共计支出现金约0.3万元。

2021年,吸毒人员闫xx多次到被告人xx家中,和被告人xx购买毒品土料子。经依法调取闫xxxx此期间的微信交易明细记录显示,闫xx通过微信名“上善若水”经xx微信名“我爱我家”转账15笔,金额共计0.4万余元。

2020年,吸毒人员赵xx多次到被告人xx家中,和xx以每纸包1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土料子,共计支出现金六、七百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张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本律师作为张XX的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认为张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xx多次贩卖毒品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中的五份被告人供述没有全程同步视频录像,取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微信支付明细、情况说明、手机照片(通话记录或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吸毒人员和xx存在贩卖毒品土料子的犯罪事实,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确实、充分条件。不排除xx和吸毒人员根本不存在电话联系和微信聊天,而是xx用电话和吸毒人员联系交易毒品,并使用xx实名注册的微信“我爱我家”收取毒资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关于xx贩卖毒品一案的初步辩护意见》通过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一审法院在认定xx多次贩卖土料子(海洛因)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能否证明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反而存在诸多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无法排除xx的丈夫xxxx实名注册的手机和吸毒人员联系交易毒品,并使用xx实名注册的微信“我爱我家”收取毒资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向法庭出示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明xx因尿毒症透析吸食土料子,结合xx的供述可以证明xx以贩养吸,而xxxx又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xx使用xx的微信完全符合常理,所以xx使用xx的微信收取毒资是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出示的第二组证据虽然是一审证据卷中提取的证据材料,但是可以反证是xx和闫xx电话联系毒品交易,然后闫xx按照xx的指示将毒资转到xx的微信“我爱我家”。由此说明xx并不知道xx和闫xx的毒品交易事实。如果是xx和闫xx贩卖毒品,按照常理,他们之间应当通过通讯工具进行沟通联系后才会转账,而不可能直接转账。xx通讯录中并没有闫xx的电话,无法证明双方进行过电话联系进行毒品交易。反倒是xx和闫xx的电话通话记录的时间和闫xxxx的微信“我爱我家”转账的时间正好先后关联,符合先联系确定毒品交易再微信支付毒资的交易逻辑。

所以,不排除xx和吸毒人员根本不存在电话联系和微信聊天,而是xx用电话和吸毒人员联系交易毒品,并使用xx实名注册的微信“我爱我家”收取毒资的合理怀疑。一审法院在认定xx多次贩卖毒品的证据采用上,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事实不清、且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xx贩卖毒品属于主观归罪。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