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0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题目:
2012年3月22日,劳动者陈XX经过用人单位XX置业公司面试后于入职。但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到第三年,陈XX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XX房地产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依然隶属于原用人单位,工资也是由原用人单位委托XX房地产公司发放。直到2016年原用人单位才和陈XX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履行到2020年12月31日。
劳动合同期满后,陈XX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XX置业公司给付陈XX经济补偿金3万多元。XX置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在陈XX被派遣到XX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关系转移到XX房地产公司,不能计算原单位的工龄,工龄从本应计算的八年九个月缩减到五年九个月,故将派遣期间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扣减。陈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原用人单位XX置业公司将被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原工作单位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XX在原单位工作了五年九个月,期间被派遣到关联企业工作了三年,一共是八年九个月。由于不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被安排到关联公司工作,劳动隶属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继续存续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也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