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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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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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不配合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3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16日,内蒙古XX炭素科技有限公司与郎XX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4月16日到2023年6月30日,招聘岗位为保洁,后转为炉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郎XX自行缴纳养老保险。鉴于社保局要求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绑定交付,用人单位多次让其配合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单位为其合并缴纳工伤保险,但是郎X因为参加的市级养老保险待遇要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区级养老保险待遇高而不配合转移养老保险手续。2021年1月6日发生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八级伤残。郎XX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30000元。本律师受内蒙古XX炭素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仲裁,代理答辩人内蒙古XX炭素科技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认为员工不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应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后经仲裁委裁决,支持郎XX各项赔偿240000元。

律师观点:

申请人自行参加市级养老保险,不同意答辩人为其缴纳区级社会保险。由于集宁区社保局要求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绑定参加、统一核算。申请人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答辩人无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在入职被申请人前就在乌兰察布市社保局以个人名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正常缴费。由于被申请人同意在集宁区社保局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区社保局的政策要求,不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后才能参加工伤保险,且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绑定参加,统一核算。而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转接养老保险到区社保局,导致被申请人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因申请人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现发生工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