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20年5月31日,被告史XX驾驶快冻死的电动摩托车送快递过程中将原告宁XX撞伤,经交警认定史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及快递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9万多元。诉讼中被告申请参与度鉴定,经鉴定机构认为宁XX本次交通事故在颈部损伤参与度约为50%—55%。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体质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故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史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对事故的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因事故导致原告颈部构成伤残,而原告个人的自身疾病(颈椎病、颈椎管狭窄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清泉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